2007年4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子女大学费用  父母可不承担

  案情实录:原告小王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小王由母亲抚养,父亲则从2003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小王能独立生活时止。去年9月,小王考上了大学,便要求父亲支付其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等费用,却遭到了拒绝。于是小王起诉父亲,要求父亲承担其大学期间的费用2万余元。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作了明确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原告小王考上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且大学教育是高中以上学历的教育,所以,虽然小王尚无固定的收入来源,但作为父亲的被告已没有支付其大学期间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小王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合同虽有瑕疵  仍有法律效力

  案情实录:某建设公司与某施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建设公司租用施工公司的4台塔吊,每台月租金2万元。后经结算,建设公司尚欠施工公司租金37.7万余元。
  在双方的合同和结算单上,建设公司一方盖的是“建设公司某体育中心项目部”的印章。建设公司提出,该公司并没有这个项目部,因此这个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审理结果:判令建设公司支付施工公司租金37.7万余元。
  法官点评:虽然合同和结算单上用的是建设公司某体育中心项目的印章,该项目部不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合同有一定瑕疵,但证据显示,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建设公司提出其没有这个项目部,却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其相关抗辩不予采纳。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盛红梅  陶勇